审理人员的选定应当遵循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权限是否合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定性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准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是否合法;
(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结果;
(七)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程度;
(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事实;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并将此情况及时告知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决定立案调查的,由纪检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调查核实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及主观过错程度,听取被调查人本人的申辩意见,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针对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按照合法适当、过罚相当的原则,拟定处理意见,包括行政追偿、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执法责任等,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执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理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拟定审理意见,并及时提请召开执委会或执委会专业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审议赔偿案件。
执委会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审议赔偿案件时,由法制部门报告案件事实情况、调查取证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及审理意见。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拟定给予行政赔偿,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提出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提请会议审议决定;同时,对于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调查审核完毕的,应当一并向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及拟定的处理意见,提请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