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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七)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全市6兆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硫设施。
  (八)加快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步伐。市医疗和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要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
  (九)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止和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完成市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金达构建有限公司的搬迁,完成市城南水厂取水口的搬迁。开展市区生活饮用水备用水厂建设调研,力争2009年开工建设。
  四、依法强化环境监管
  (十)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限期治理项目等现场检查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重罚。
  (十一)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等部门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现有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清查、整治。
  (十二)化工、冶金、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要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超标排污的企业和排污总量较高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市环保局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组织开展创诚信环保企业活动。对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企业,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其信贷业务,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对其建设项目实行联动限批。
  五、政策优惠,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四)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
  1.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一是尽可能向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倾斜;二是对全年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所需运行费用实行以奖代补。上述二项资金的安排,总计不低于企业年度所缴纳排污费(扣除解缴上级部分外剩余部分)的50%。同时,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向国家和省争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推动企业治污减排项目的顺利实施。
  2.认真落实有关污染减排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相关规定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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