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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8]2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8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继续抓好《规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局应严格按《规程》和《办法》以及市局有关要求,分阶段做好199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每一阶段都要有情况、有成绩、有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二、各局应把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区县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局的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于1999年1月底前,将工作计划上报市局。

  三、强化申报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中申报率、汇算清缴率两个100%。各局应严格按照《规程》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及时通报、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对不按要求填报或填报不全、计算不正确的报表必须及时退回,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填报。对于未按期申报或补报的,除令其补报外,还应严格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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