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通知书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1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式样)下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及市局京国税[1999]021号通知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附件1、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
2、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
1999年4月2日
附件1
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
编号: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和市局京国税[1999]021号通知精神,经对你单位 年 月至 月出口货免抵退税清算审核,你单位上年度出口总额为 美元,应办理免抵退税额 元,已办理免抵退税额 元,其中免抵税额 元,退税额 元,清算不予办理免抵退税额 元。
本通知下发后不再受理企业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对已免抵退税额保留检查权。
主管税务机关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出口企业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