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宁波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健全工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管线信息储备、更新、提供、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在本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等管线工程。
第三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管线的信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及建设、施工单位应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工程管线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促进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储备与更新
第五条 本市实行工程管线信息储备与更新制度。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存储、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管线的综合信息,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