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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大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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