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挂牌上岗,定期考察、考核,在受理处置社会求助服务事项时应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第十条 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会议;年终召开一次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并进行总结表彰。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制度,并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演练和观摩考察。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例会,每月向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各项活动,采取措施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成员单位受理中心根据本规范可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规范。
附:
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划分
1、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交通事故以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牵头负责做好协调各有关单位受理各类求助、举报和投诉工作;接受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咨询和建议。
2、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返乡工作,解决遇灾群众的生活问题等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
3、市建工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在宁施工的房屋建筑队伍、相关建筑企业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
4、市房产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房产行政执法和监督,房屋的安全、修缮、白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
5、市市容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市容环境的保障、综合整治,临街景观及灯光亮化的管理,沿街建筑物立面、户外广告标志、机动车等容貌监督管理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
6、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受理涉及放射性污染源、污水、烟尘、废气、噪声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等事项的求助、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