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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求助,规范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整合资源,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机制,打造更加便捷的为民服务渠道,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和谐南京建设。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评结果应真实反映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考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既要激励先进,又要正视问题,查找整改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技能的全面提升。

  (二)坚持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抽查,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措施,确保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处置落到实处,起到考核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回访群众、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把群众的评议纳入考评结果,通过考评体现群众的监督,反映群众的满意度。

  (四)坚持与政府行政效能考核相挂钩的原则。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评,考核的结果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

  三、考核对象

  (一)南京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成员单位中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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