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第六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市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向国有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结合,具体办法按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市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国有投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