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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的工作任务必须按《2008-2010年卫河流域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的时限完成。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6〕187号)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电厂、燃煤锅炉脱硫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2008〕6号)的要求,按时按标准完成脱硫治理工程任务。
  2.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新乡市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监督指导人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
  1.工作任务
  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使11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将各有关县(市)、区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省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08年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省环保局组织对生态文明村考核。
  以上工作由市农办、市新农村办、市畜牧局、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查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重点监督2007年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对2008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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