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发展集团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储备土地台帐和资金台账。储备土地处置变现的资金由财政局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通过年度基建预算安排用于交通基建项目,划入交通基建项目专户,按《印发重点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还款方案的通知》(中府〔2007〕10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快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用地手续办理与建设实施时间的矛盾。对于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预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按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留用地实施意见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项目用地报批条件完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由镇区和项目业主单位作出规范、明确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具体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订制;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出具审核意见书;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上报审批。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厉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要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除开发未利用土地外,将部分低效园地、山坡地等开发整理为耕地,纳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主应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在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异地(或提前)开垦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单列缴纳,不得与其他征地费用整体打包,确保耕地补充方案得到落实。
(三)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项目和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沿线镇区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组织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征地补偿费包干,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镇区承担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由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工作成效作为镇区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之一,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具体由市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地拆迁办协助各镇区开展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镇区要积极协助国土部门和项目业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工作,限期完成;二要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项目设计批准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不得给予赔偿;四要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实施补偿安置;五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期提供建设用地。各镇区要切实履行维护线位稳定的职责,对已纳入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线位要保持稳定,维护用地现状,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导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