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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体系。市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标准核发资质证书,对服务质量较差、管理混乱、业主意见大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资质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制度、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备案制度、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和退出管理项目备案制度。通过以上措施,解决物业管理市场混乱、自由交接、擅自退出的问题,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害。
  在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同时,推行“菜单式”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可以自主选择物业服务内容,按项目付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协议的内容计算物业服务费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实施收费,但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按照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进行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系。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解决物业保修期满后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资金问题,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保障。
  (五)建立物业综合管理支撑体系。一是明确我市自助式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委员会选择基本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根据政府指导价格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二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低收入家庭户数,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政府补贴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审核一次,核定一次性补贴数额,经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免收城镇低收入群体物业服务费。本溪县、桓仁县补贴办法自行决定。三是将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物业配套环境设施纳入小区整治规划,由政府投资,市房产局统一组织整治旧住宅区道路、绿化、安全等设施;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不全、使用功能不完善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重新规划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投资补建,否则政府对该企业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四是严格控制在住宅区内设置经营场所。凡在住宅区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审批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举行听证。今后禁止利用居民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公建)的房屋,从事餐饮、洗浴、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引导、协调有关部门使其逐步退出。五是建立和完善物业经营管理体系,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由各区扶持自然人或相关企业组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物业公司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分支机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条件的社区亦可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各小区设立物业服务站(所),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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