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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印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下简称“城市困补”)的人员,需分别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困补证》)。

  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交《低保证》、《困补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

  第六条 残疾人员伤残等级标准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

  第七条 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九条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年度。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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