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印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实施意见》,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