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缴费方式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业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保障待遇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六、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