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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内、对外协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交流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完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具体信息交流时间和内容等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统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区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等内容。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2008年1月起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布,并于每月20日前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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