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也可按照并联审批程序,在办理完规划手续后,持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并联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项目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作为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报件之一。建设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规模和内容、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以及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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