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出租他人使用。
六、对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不缴纳公路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收费单位加收其应缴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对拒不缴纳公路通行费、恶意堵占收费车道的车辆,收费单位有权将车辆拖离收费车道,待其按章缴费后方可放行;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遗弃、故意损坏公路通行卡(券)的车辆,除照价赔偿外,并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对使用伪造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外,要追缴查清其伪卡(券)来源,依法严厉打击。军车、武警车监理部门要严格查处、严厉打击假冒军队车辆和假冒武警部队车辆的行为,对持假冒军(警)车牌或证件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没收假冒军(警)车牌和证件,由收费站按应缴公路通行费加收5倍费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公路通行费收费工作,维护通行费收费秩序。对拒绝、阻碍通行费收费人员依法收费并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当事人,或聚众围堵收费站,或在收费站区长鸣高音喇叭不听劝阻等影响正常收费工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或迁移收费站(点)收取公路通行费。对私设或迁移收费站(点)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应有完善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确保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牌名,并设置公示牌,公示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处理标准、举报电话。收费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