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 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驶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费用,是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除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二、 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和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以及经营性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公路通行费。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漏征率。
三、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通行费收费工作秩序,为公路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收费站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故意冲闯收费站、堵站、绕行等旨在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四、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缴纳公路通行费。对拒不缴纳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
五、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