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八)加大对会展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规模和做大做优进出口企业集聚基地的发展方向,遵循办展规律,强化政策扶持。
  1.对以国展中心为注册地并举办临时展或常年展的会展企业,按下列政策给予扶持:引进举办境外进口产品临时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60%、后三年40%的财政补助;引进举办境外进口产品常年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财政补助;引进国内省、市(地区)举办或联办出口产品临时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50%、后三年30%的财政补助;举办国内出口产品常年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60%、后三年40%的财政补助;
  2.对租用国展中心常年展摊位的企业,前两年租期满后租金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收取;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前两年租金按市场价减半收取,其中由跨国采购公司等企业租用的,租金再予优惠;上述企业优先安排国展中心扩建二期、三期的摊位及商务办公用房;
  3.对在国展中心注册新设的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三年内暂免进出口业务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4.对会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外,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对符合我市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和总部经济扶持发展要求的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同时享受市政府关于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九)在鼓励会展企业多办展、办好展中强化激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展会资助资金,按照“绩效挂钩、公开透明、直接支付”原则,资助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国展中心举办的、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地区性的新办展会。
  1.重点资助在国展中心新办的进出口贸易展。对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环保设备、医疗器械、电子自动化生产装备等进口贸易展会,分别给予120-200万元的资助;对国内省、市(地区)举办或联办的,且出口外贸企业的参展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出口贸易展,分别给予100-160万元的资助;对其他新办展会分别给予30-60万元的资助。以上展会在宁波连续举办的,可视作新展享受五年(届);
  2.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强做大、走联合办展之路。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会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展会向进口内贸、出口外贸展方向发展,对达到要求的按进口内贸、出口外贸展标准予以资助;引导市内外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在国展中心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视作新展按类予以资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