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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能得到及时诊治,有效控制我市的疾病疫情,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年度内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EV71感染)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经确诊为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检查、治疗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含起付线费用、超封顶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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