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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除下列事项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事项;

  2、呆(坏)账处置事项;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

  4、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5、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三)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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