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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档案柜后背与墙壁应保持10厘米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应在1米至1.5米(密集架除外)。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保管磁介质档案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温湿度应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每年对库房内外温湿度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档案存放应符合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其他明火用具;严禁将饮用水和食物带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库房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应确保24小时工作,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库房应及时关灯、关门、关窗。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定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杜绝档案虫蛀、鼠咬、霉变、褪色、水污、破损、消磁、胶片变质等现象;已经出现破损、褪变、虫蛀、霉变、磁信号减弱、胶片变质等情况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调归卷及档案人员出入库房登记制度,档案调阅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调卷。非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库房及保存重要档案的箱、柜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系统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利用与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应按照相关规定开放、公布档案,严格禁止涉密信息在公共网络储存、处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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