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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档案局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安全管理,使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绝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档案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专业、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室)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 档案馆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把档案安全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档案馆应实行档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档案安全隐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五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的收集、统计、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放、库房管理、保密保卫、消防安全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等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档案馆要加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档案馆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档案法》、《保密法》、《消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档案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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