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验收。先由乡(镇)政府自行验收,验收情况报县(市)政府和民政部门,县(市)政府接初验报告后,组织民政、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民政部门验收时必须对新建住房进行拍照,并连同改造前的原住房照片及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立卡。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民政部门将验收总结情况,书面报送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改造房屋,由实施县(市)民政部门统一按照省上的要求制作“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志牌。
(八)审计。对危房改造工程省、州补助资金,县(市)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要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五、工作步骤
危房改造工作从4月开始,到11月底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及摸底定户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各县市成立由民政、农林、财政、土地、审计、城建等部门和建房乡政府为成员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深入各乡、村、农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照“群众评议,张榜公布,村委会上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确定建房对象,编制建房对象花名册。
(二)材料供应及施工阶段。(2008年5月16日至9月20日)县(市)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危房改造计划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规格数量,对砖、瓦、水泥、木料、门窗等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保质优价廉。各县市民政局具体组织砖瓦、水泥、门窗、木料等建房材料的购供,有关乡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督促各建房户按照统一时间和统一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州政府、州民政局、县市危房改造建房领导小组定期督促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自查及完善阶段。(2008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完成县级验收后,书面提请州级验收,对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后,书面请求省上验收。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省、州、县(市)政府三级筹措,每户平均补助6000元,其中省级每户补助3500元,州级每户补助1000元,县(市)级每户补助1500元;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财政直管县全额承担。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有条件的县(市)可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