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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82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20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张掖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张署发〔2000〕51号)精神,结合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在职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75%调整为80%;5001-10000元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80%调整为85%;10001元以上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90%调整为95%;
  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80%调整为85%;5001-10000元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85%调整为90%;10001元以上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不变,仍为95%。
  三、参保人员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2000元提高到30000 元。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负担,按照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规定,进入大病统筹支付。
  四、市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补助额由原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提高到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0元,并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具体挂钩办法: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满2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60%;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4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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