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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以及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搬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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