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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五)农作物受灾较严重、复产资金短缺的。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济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灾需要紧急转移或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视灾情大小,按月(参照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款。

  (二)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三)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四)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医疗费救济。

  (五)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每人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

  建房资金参照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镇(街道)分担比例分担,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由市、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救济款。

  3.符合五保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产救济以帮助困难灾农购买复产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济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由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济条件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加具审查意见,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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