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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五)收购、复制或交换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人协商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应向其颁发证书,并视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的,市档案馆应与其签订寄存协议,并出具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的,市档案馆应与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整理名人档案,应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建立全宗卷,内容主要包括名人简介、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历次收集档案的交接文据和目录清单、档案保管状况、调阅利用等情况的登记和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需要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时,市档案馆应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市档案馆应定期向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收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以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在捐赠、寄存协议中明确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档案内容的,市档案馆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由市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名人档案查阅服务;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对名人的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其他形式的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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