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各界名人在各个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东莞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负责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馆内设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我市的名人档案资料。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二)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五)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名人档案库入库的名人范围为:历代东莞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东莞籍人士)或曾长期在东莞活动的非东莞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或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以及其他著名政治人物;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在军事活动中建立功勋的人物;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各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达到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的论文,或某项教学、科研成果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国际、国家级赛事上获大奖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