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建筑用石材资源开发在珠三角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但采石场数量多,资源开发量也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搞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作为当前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好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动我市矿业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已适时调整了各市、区采石场控制指标。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重新合理调整采石场布局。今后所有采石场的布点必须符合《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要全部安排到准采区或限采区依法开采,今年内禁采区的所有采石场必须依法关闭。至2010年底前,全市采石场总量要控制在60个以内,规划禁采区内已关闭或废弃的原有采石场要完成复绿。
三、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市、区人民政府是采石场整治和复绿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控制指标内采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科学有序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石场采矿区范围、矿山储量以及矿山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监控矿山的开采范围和开采规范,严格要求采石场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对不按台阶式开采的采石场,必须停产整顿。对于安监部门要求停产整顿的采石场,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对各市、区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进行督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依时按要求完成全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