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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机动车排气检测日常监管。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
  ――3、排气定期检测结果应用。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抽测
  ――1、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期限为10天。
  ――2、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10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期限为10天,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运营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运营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三)加强超标车管理
  ――1、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2、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五)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1、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运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2、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公安、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禁售尾气排放在国Ⅱ标准以下的新车,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管理。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新车登记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规定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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