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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

  (九)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具体开支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费用等重要费用项目,应重点实行预算控制,应在市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十)投资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一)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二)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缴,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
  六、投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一)加强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投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4个月内上报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投资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三)建立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制度。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对投资公司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查。
  七、法律责任
  投资公司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务管理、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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