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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

  (五)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妥后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投资公司应加强债务管理,落实偿还责任
  (一)建立举债审批制度,控制债务规模。投资公司在实施重大举债(含借贷、转贷、对外担保)时,其举债规模、使用用途、还款来源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在办理举债手续后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还款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先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大政府债务资金举借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举债。
  (二)投资公司债务实行计划管理。投资公司必须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计划内举借,使债务规模纳入计划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借的,要追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三)凡经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偿还债务的投资公司建设项目,项目具体实施时,投资公司还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投资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审批、备案制度
  (一)投资公司如遇资产重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市政府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投资公司已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使用用途的资金,若年度内该资金使用计划发生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投资公司重大筹资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投资公司重大固定资产购建和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投资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该资产的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六)投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公司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七)投资公司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八)投资公司人员的薪酬分配办法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投资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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