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2008]11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政府性投资公司发展,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企〔2002〕102号)及国家、省、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公司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开展国有资本经营、国有资源性资产经营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
二、投资公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一)投资公司应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费用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分类按年编制财务预算。
(二)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预算形式、编制流程、执行与控制、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内容。
(三)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投资公司购置小轿车还要与公司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参照同类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标准,严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公司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征求意见,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本年度正式财务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若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