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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要求,结合新乡市工作实际,现就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新乡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为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上浮5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数额为准。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核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受理。对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证明的有关部门查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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