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
(信政〔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克服重建设速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通过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使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坚决纠正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正确引导群众支持合法拆迁行为,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魅力信阳、和谐信阳做出更大贡献。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级政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后实施。凡拆迁矛盾和纠纷集中的县(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以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各地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拆迁,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不得以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充分发挥信阳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所有因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而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先鉴定后裁决。要严格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必须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