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纪律,服从调度指挥,团结抗洪抢险。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遇超标准洪水改变调度计划时,必须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调度、各行其事。城镇防汛和黄河防汛分别由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和市黄河防汛办公室全面负责。交通、铁路、通信、供电、矿山等重点防汛部门和单位,汛期要成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的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铁路及公路桥梁基础附近挖沙或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或挪用防汛和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都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督察监督
(一)督察组织
市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县(市、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有关县(市、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的防汛准备工作、防汛物资储备、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督察内容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分管范围内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的情况;国家防洪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宣传发动情况、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定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督察单位责任
防汛督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有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务必尽快解决。防汛督察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交通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察卢氏县;
市黄金局、气象局、教育局负责督察灵宝市;
市民政局、煤炭局、河务移民局负责督察陕县;
市供销社、建委、三门峡日报社负责督察湖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