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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深圳远东大理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248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深圳远东大理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248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8]2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深圳远东大理石企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248户外商投资企业,因未按规定缴付注册资本、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等原因,现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以京工商文字[1998]52号文通知我局。

  各局接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但已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在缴销发票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各局在对上述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完毕后,应对其在计算机内的信息资料做出相应处理。全部工作结束后5日内,各局应向市局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并附送处理企业名单及详细处理情况。

  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文字[1998]52号《关于吊销248号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函》。

  1998年5月5日


市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北京海关、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外汇管理局:

  深圳远东大理石企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248户外商投资企业,因未按规定缴付注册资本、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等原因,已被依法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特此函告。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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