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等情况,建立完备的档案,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㈣ 核发证件阶段(2008年11月)。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件必须在确认其资格后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核发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中央驻博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申领自治州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参照垂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国务院工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业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持证机关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县市、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穿插进行,灵活掌握。

  三、保障措施

  ㈠ 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县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筹划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㈡ 落实责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进行汇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时间、人员、经费的落实。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换证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