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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但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整治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重点整治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对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2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重点整治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市)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重点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对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2000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整治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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