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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7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7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8]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市局1997年下发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7]060号),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以下简称“年审”)于1998年4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对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保证增值税收入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本次年审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加强宣传、辅导及组织工作。各局税政、征管、稽查、法制、计算机室等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1997年市局下发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开展本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二、凡199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的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三、对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二)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的;

  (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三种情况原则上不包括97年内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经营未满一年的企业。

  四、对本次年审过程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结票结税时,其库存货物不再补税,其期初挂帐的已征税款和当期留抵税额一律转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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