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立健全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关工委工作,也可担任关工委的名誉主任或主任。有关领导同志要尽可能参加关工委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各级党委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关工委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关工委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关工组织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保证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办公用房、交通和通讯工具由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关工组织的经费和基本办公设备等由所在单位解决。对驻会老同志要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关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每年也可予以相应的奖励。要安排关工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政府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和村屯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图书室或农家书屋,建设青少年活动室或老少活动室;办好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政治、法制、科技三结合业余学校。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为关心下一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五、不断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
(十九)关工组织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加强关工组织工作人员和“五老”队伍的学习培训,帮助老同志更新知识、拓宽视野,使其掌握运用新理念、新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创新发展。
(二十一)各级关工委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队伍、指导工作。
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关工组织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特别是各级组织、人事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组织老同志参与关工委的活动纳入工作日程,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