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坚持实行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在不突破省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及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立编制、人员数据库,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编制的余额比例,鼓励实行日常精简人员编制(含自然减员)的预留机制,增加人员编制存量。除国家、省政策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加一减一、加减平衡”的原则使用编制。今后凡需新增编制的,一律在本地区、本部门编制限额内调剂解决。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推进机构编制实施联动管理的办法和途径,继续按照《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哈编办联字〔2004〕185号)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经费预算和社会保障等实施联动管理。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推进机构编制的联动管理,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组织、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量,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超编制进人和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委办、
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贯彻落实《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情况,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