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宜提出的任何要求及制定的行业标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下级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给予资金、项目支持及应对各种检查为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职责争议协调暂行办法》(哈政办发〔2007〕22号),加大行政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均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并实行与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联网。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建立机构编制预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前,要先将请示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对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属新增工作任务或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等问题的,符合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的,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和登记,允许其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提出请示。对于未经初审的各种请示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