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的增设。市副局级、县(市)副处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副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并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事业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和规范事业编制管理。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负责本级事业编制的核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范围内进行调整。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在省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核定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冻结全市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申报,提出专题请示,分别主送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凡是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会议提交审定(议)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再提报审定(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事项。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