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额。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因职能增加、转变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内设机构,要积极通过部门或内部整合,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
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对市和区、县(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与分配。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除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解决。政法专项编制只能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对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调整;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混合使用;不得超编制进人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继续贯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编〔2005〕113号)精神,对现有工勤编制和人员按照“空一减一、走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消化,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消化和解决富余人员,做到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在编制控制总额外招收公务员,不再增加工勤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我省乡镇编制使用办法的通知》(黑编办〔2007〕28号)要求,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本乡镇和所在区县(市)乡镇总体行政、事业编制均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所属乡镇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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