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日前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主持;
(三)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复,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可以当场进行质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对公民处以警告、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处罚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处罚的;
(三)对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五)对公民之间争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对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指派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
需要合议和调查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成行政复议合议组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案通知后7日内答辩。
第四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