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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
(京国税[1998]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指示精神,以及目前正在开展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对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对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由5%调减为3.5%。何时恢复原抵扣比例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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