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以现阶段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水平为依据,主要考虑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价格上涨给城市贫困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程度,同时兼顾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基本适应的原则。
二、提标幅度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不含所辖镇)城市低保标准由原180元/月提高到210元/月,区辖镇城市低保标准由原15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
2.建议阜蒙县、彰武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15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两县所辖乡镇城市低保标准由原12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具体标准由两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资金安排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前已经保障的对象因提高标准增加资金及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新增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财政对各区(县)的补助比例不变。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当地财政部门要按比例要求筹集安排新增低保资金,保证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且按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四、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271号令)、《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省政府147号令)和我市各级政府制定的低保政策规定执行,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动态管理。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着重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同时要做好新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低保对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作,特别是要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继续坚持在社区两次张榜公布的程序,确保此次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进行。